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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設置之沿革:
  本會早於民國六十六年之前,原係隸屬於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惟為因應法制作業之革新及依法行政之需要,特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內另為增設臺北市政府法規整理委員會,在整理法規之階段性任務完成之後,旋即正式設立更名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俾與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及臺灣省政府之法規委員會機關齊一同名。本會設置成立迄今已有二十餘年之歷史,其組織成員人數由當時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法制室之七、八位同仁,經增設臺北市政府法規整理委員會時稍為增加為約十餘位同仁後,並於正名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時,乃擴大編制為現今之四十餘位同仁之眾。本會在如此之精簡人力之條件下,全體同仁仍能秉持本會良好之傳統,服膺歷任主任委員之領導,全力推動辦理本市之法制作業工作,俾臻於周全之境界。

貳、本會重要事蹟及貢獻:
  本會自民國六十六年設置以來,歷任主任委員依序計有:林昌明先生、林秋水先生、周弘憲先生、邱聰智先生及陳清秀先生等五位主任委員,每位主任委員在位時,除皆以仁民愛物之胸懷及豐碩之法學素養,以堅定維護民主法治之工作外,並領導本會積極主動提供服務,著有如下之重要事蹟及貢獻:

一、

陳主任委員清秀時期(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在陳主任委員清秀任內,本會重要工作及其成果如下:

(一)

多次辦理國外地方法制業務考察工作,考察國家計有日本、美國、香港、新加坡及德國等國,對本府之法制作業工作之國際觀及外國立法例之研究,助益頗多。

(二)

提倡「法規影響評估」之重要性,並於本市之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制(訂)定時,予以實踐,對法規之制(訂)定或修正時對於市民之衝擊,事先予以評估並設法預先改善,以建立完善法制。

(三)

擬訂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立法範例」,以增進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立法品質。

(四)

彙整本會歷年有效之法令解釋函及法令諮詢意見,作為本府各局處於辦理相同業務時之參考,藉以提昇行政行為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五)

通盤檢討研修本府各機關各類「常用契約範例」之合理性,以確保本府及市民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六)

多次邀請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及團體舉辦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研討會或講習,並研擬制定全國首創之「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另編印臺北市消費爭議實務解說等相關消費者保護法令等圖書,分送市民參考,藉以擴大辦理消費者權利保護宣導,俾提昇消費者權利意識。

(七)

為配合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施行或修正,除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外,並積極推動制(訂)定符合適法性之法令。

(八)

擬訂「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程序法先期作業計畫」,協助各機關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提昇法制作業品質。

(九)

延聘法學界及實務界菁英擔任本會特約法律顧問,協助提供研議相關法令適用疑義之諮詢,有效提昇本府各機關之法制品質。

(十)

委託大學教授辦理重大法案研究,舉辦各相關法令座談會,並編輯「地方自治法2001」、「地方法制研討會選輯2000」、「行政程序法相關法令解釋彙編」等法學研究論述,以提昇本府各機關專業法律常識、執法能力及法制作業品質。

(十一)

於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舉辦法制人員訓練研習班,調訓本府各局處法制相關人員,俾以強化法制作業功能。

(十二)

延聘國內各大學十二位法律教授,針對與本市市民權益最有關係之十二種行政法令之規定,纂寫十二大本之「市民權利簡明解說」圖書一套,除免費提供各行政機關、學校及教授教學研究外,並以成本價格售予有興趣之市民購閱參考,俾以提昇市民之法治觀念,進而確保應有之權益。

(十三)

於九十一年接掌原本由本府建設局負責之本府聯合服務中心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櫃檯業務,直接提供最正確、迅速及最有效之消費者保護法令,以服務本市之消費者族群。

(十四)

主動針對本府各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之情形及所遭遇之問題,實施執法效能評估,確實檢討改進,俾能確實達到行政程序法之要求。

(十五)

主動因應尚未施行之行政罰法,實施輔導計劃,針對本府各機關業務執掌內可能遭遇之問題,預為準備,確保依法行政及民眾之權益。

二、

邱主任委員聰智時期(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月):

(一)

多次廣邀學者、專家舉辦本市地方自治法學研討會並編印地方自治法學論輯等相關法學叢書,促進法學之進步。

(二)

辦理國際法官會議,使各國法官瞭解本市地方自治情形及法制作業實況,對增進國際外交及法學交流之工作,助益頗大。

(三)

協助本府工務局訂定「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以資解決各拆遷戶之安置問題,並提昇本府各舉辦公共工程之機關之行政效率。。

(四)

協助本府勞工局處理臺北市廢止公娼後之因應策略,避免因此而生之社會問題發生。

(五)

首創本市辦理市民權利宣導活動,宣揚法律知識,以提昇全體市民在法律上之地位。

(六)

協助本府警察局訂立正俗專案,確立執行斷水、斷電及復水、復電之原則,俾確保臺北市民生活居住之品質。

(七)

為因應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規定,針對本府之法規進行全面之檢討及區隔,以符合法制要求。

(八)

簡化小額國家賠償事件作業流程,使請求金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事件,得經本會同意後逕行協議,以確保請求權人之程序利益。

?

三、

周主任委員弘憲時期(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

(一)

依直轄市自治法之規定,首位以政務官之身分擔任本會主任委員,奠定並落實民主法治中之責任政治。

(二)

設置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第一位消費者保護官係廖秋雄先生;並成立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解決消費爭端,並確保本市消費者之權益。

(三)

成立本府重大訴訟、仲裁、契約案件評估小組及訂定認定標準、處理程序,以資維護本府權益。

(四)

邀請臺北市律師團辦理巡迴本市國民中學之法學教育演講並編印地方自治論述彙編等相關法學書籍,促進健全學生之法治觀念。

(五)

設置本會網站,提供本市全部之單行法規及行政規則資料,便利市民上網查詢之用。

(六)

重新規劃本市現行法規及要點彙編分類分目之編排方式,俾使用者能簡易、迅速地查閱相關之法令條文,以發揮使用率之增加。

(七)

推動本府各局處機關組織編制設置一定之法制人員職務,俾益推行法制工作之基層化。

四、

林主任委員秋水時期(民國六十八年至八十三十二月):

(一)

全面重新訂(修)定臺北市單行法規,擺脫以往比照援引臺灣省政府相關法令之模式,奠立本府奉行依法行政之礎石。

(二)

彙整全市之行政規則(要點)於臺北市現行法規彙編內,使本府各局處之相關法令資訊,更為周延。

(三)

為市府徵收「行水區」問題,苦戰行政法院數年,終替市府節省一千餘億元之公帑(詳見林秋水著「我曾與三位總統共事/艱辛的法治之路」一書第二十七章第二百二十七頁,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出版,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初版)。

(四)

兼任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替本市市民之行政救濟程序主持正義。

(五)

於民國七十一年設置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建立以超然、公正之態度,統一審理本府之國家賠償事件。

五、

林主任委員昌明時期(民國六十六年至六十八年):

(一)

擔任本會首任主任委員,蓽路藍縷地建立本會原始基本組織架構為本府之法令咨詢幕僚機關之地位,使本府各局處之法制工作之運作,得以正常順遂。

(二)

領導本會全體同仁全心投入法制工作行列,在最短之時間內從事本府之各項法制改造工作,使本府各局處之行政行為,能符合依法行政之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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