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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書
本申辦謹限賠償義務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填寫之個人資料除為國家賠償申請之用外,不另做他途。
請求權人姓名 注意 : 本表格均為必填欄位

性 別:


(格式:如720205)

代理人姓名

性 別:


(格式:如720205)

請求之事項

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 元 。
                                   (如為請求回復原狀,請載明回復原狀之內容或程度)

               注意:填寫事實內容資料,請用全形標點符號。

(數機關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部份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份賠償,應載明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

電子信箱

證  據 (請提供可資證明之證物如照片、證人之相關資料或報案資料等)

    此致 臺北市政府

電子信箱
註:1.若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證人之相關資料等之電子檔,可由此處上傳,最多可上傳
          五個檔案
      2.若欲提供的資料之電子檔過大時,請直接人工郵寄給本會。
請選擇欲上傳之檔案
檔案 1:
檔案 2:
檔案 3:
檔案 4:
檔案 5:
1. 本會於收件後將自動回覆,可確認您的信件本會已收件,國家賠償請求為書面審查,本會不另做電子回覆 。
                            2. 請求權人之電話及電子信箱務必填寫,便於業務單位與您接洽連絡。
                            3. 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證人之相關資料或報案資料等(資料充足可減少中間連絡、往返時間,降低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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