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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申辦謹限賠償義務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填寫之個人資料除為國家賠償申請之用外,不另做他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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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新台幣
元 。
(如為請求回復原狀,請載明回復原狀之內容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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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填寫事實內容資料,請用全形標點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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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機關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部份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份賠償,應載明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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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據
(請提供可資證明之證物如照片、證人之相關資料或報案資料等) |
此致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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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若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證人之相關資料等之電子檔,可由此處上傳,最多可上傳 五個檔案 |
| 2.若欲提供的資料之電子檔過大時,請直接人工郵寄給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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