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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實務 - 便民服務 - 國家賠償申請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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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賠償要領
受理機關: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審議單位: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兼辦)
審議單位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九樓東北區
諮詢電話:
1999轉7814、7815、7817(外縣市02-27287814、02-27287815、02-27287817)

一、

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二、

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一)

申請方法: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賠償請求書如附件格式一)
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格式二)
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
6.年、月、日。

(二)

申請時間:
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

向何機關申請:
1.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

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1. 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
(1) 檢具醫療單據。
(2) 財物損失送修單據。
(3) 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
2. 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1) 採取救護,
(2) 或其他必要措施,
(3) 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參考格式一(國家賠償請求書)

參考格式二(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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